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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拟让保险业投资长照 金管会将修法

  行政院会昨天(31日)通过「长照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草案,凡是新设立住宿型长照机构,都要以法人形式申请,包括财团法人、寿险业或营利单位都可以社团法人社员身份参与,等于大开保险业投资长照机构大门,且可以指派董事。但现行保险法并未开放可以指派董事,预估金管会将进行修法,该草案后续也将送立法院。
 
  依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社福事业最高上限是可运用资金的10%,若以目前整体寿险业可运用资金有21兆来看,保险业未来可投入长照机构的资金至少有上兆元。保险法也规定投资社福事业的股权最高为45%,但若保险公司资本适足率(RBC)在250%以上,可向金管会申请核准超过45%。
 
  不过,在针对指派董事部分,保险法中并未开放。但根据昨天行政院通过的草案,开放保险业指派的董事,连同外国人指派的董事,不能超过3分之1,但不得出任董事长。如此一来,金管会也必须跟着修保险法,尽快开放保险业投资社福机构可指派董事。
 
  此外,草案中也明订,非公益的社团法人在年终可分配盈余,但盈余中有30%会被强制保留,作为社会责任回馈金跟营运资金。寿险业表示,以过去长照机构的经营模式,要有大幅的获利非常困难,又要保留3成盈余,加上寿险业用的是保户的钱,每一分钱的投资得极为重要,因此不少寿险公司都认为,是否投资长照机构,要看法规如何规范,有没有可行的获利模式再决定。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