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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凯撒管得住上帝吗?宗教团体的立法争议

  最近某宗教因有信徒捐赠劳斯莱斯给该宗教的主要人物,一时之间便成为了新闻媒体争相报导的火红话题。此际大部分舆论在讨论究竟何谓宗教、怎么与邪教区分。不过另一个值得令人注意的是,7月时,内政部将2001年便曾提出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再度提出,并准备送审,而引发了一部分宗教团体的批评,甚至有宗教团体主张,《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目的就是要消灭佛教,导致内政部于8月时不得已宣告暂缓《宗教团体法》的推动。
  在现在的法规范里,成立宗教团体并没有任何的许可要件,端看发起人希望宗教团体在法律上需要有怎么样的型态。因此,大体而言,现行法上的宗教团体若有跟政府登记,则大概有几个类型:1.登记为寺庙;2.登记为人民团体;3.登记为社团法人;4.登记为财团法人。而前述的四种类型中,登记为寺庙及人民团体的状况并不使宗教团体具有法人身分,登记为社团或财团法人则会,使这类型的宗教团体有独立的法人格。简言之,宗教团体在法律上其实跟一般的人民团体很类似,推广宗教其实没有跟政府登记的义务,就如同几个朋友的小同好会、读书会一样,自我运作就好;若跟政府登记,其代表的多半是该宗教团体需要透过政府机关的公权力赋予其一些特别的权利。例如在有独立的法人格下,宗教团体可以跟公司行号一样用自己名义进行各种法律行为,他人对此种宗教团体的捐赠也能够作为节税的方法。
 
  然而,现状下其实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对于人民结社行为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便已经混乱不清。以前述的情形来说,如果一般人只是想将一个棒球球迷后援会登记成一个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组织体,他可以选择单纯依照《人民团体法》找社员一起成立社会团体,或是进一步向法院登记成为社团法人;或是依照《民法》的规定拿出一笔钱成立财团法人。这时我们可以发现,结社这件事情在台湾可以有很多选项,然而其中法规间彼此的关联、优缺点等,就不像坊间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营利事业有很多详细的优劣分析,使得大家对于是否要用人或钱成立民间团体,会有所却步。也因此,修正现有的《民法》与《人民团体法》,一直以来也都是法律界所呼吁的。
 
  其次,宗教结社的特殊性又高于一般的人民结社。在司法院释字第490、573号解释,都已经指出,宗教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第13条宗教自由的核心范围,而不仅是单纯的结社自由。在大法官解释中,宗教自由毋宁就是公权力对价值观的中立与尊重,禁止政府因为教义等意识形态而对各该宗教有所奖励或限制禁止。举例言之,在欧洲小有名气的飞天义大利面神教(编按:The Church of the Flying Spaghetti Monster,又名Pastafarianism,声称世界是由一个会飞的义大利面怪物创造的,而这个怪物就是唯一的真神—面神),不会因为它相当特殊的教义而被国家所禁止宣传。此外,解释文更强调了宗教结社在组织、人事、财政的自主性。所以,为宗教团体量身订做一部特别规定来与一般民间团体区分,其实有所必要。就此而言,《宗教团体法》草案的出现,无非是将保障宗教自由的概念继续的接续下去,使愿意登记的宗教团体都成为宗教法人,一次解决现状下法律规定紊乱的问题。
 
  如果认真观察《宗教团体法》草案的话,会发现草案所强调的重点有几个:1.如何登记成宗教法人;2.宗教法人的运作方式;3.宗教法人的财务状况。比较法上,宗教团体甚至会享有一些特权,例如《反歧视法》的豁免条款,像是某宗教认为他们的传道者只能由男性担任,不会有违性别平等的要求等等(虽然此一豁免在美国已经开始有所检讨)。整体而言,《宗教团体法》草案并没有直接针对宗教的教义、行为等进行管制,主要是针对宗教的结构为之。换言之,国家的手要直接透过这部法来限制宗教,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然而,政府对于宗教的财务进行掌握,确实可能使前述财政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只不过,至少在台湾,宗教与金钱还是有一些尴尬关系的存在,因此透过法制将财务透明与健全,除了可以让大家对宗教团体更信赖外,也可以使基于法律取得某些优惠待遇的宗教法人对社会有所回馈。
 
  当然,笔者不敢说《宗教团体法》草案是一个完美无缺的草案,也不敢说政府机关是否真的完全不想藉机箝制部分宗教。只是纵然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在某些交会之处,多少仍需要法律来做适当的处理。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