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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说法/陈星不起诉 改编自真人实事不算证据

  8月22日台南地检署发布新闻稿,不起诉陈星。你是气得大骂检方无能吗?认为司法已死?还是检方王八蛋?
  在聊聊之前,你知道底下这些事吗?
 
  1.林女家属自始都不愿向检察官提出告诉,本案是因民众告发才开始调查。
 
  2.民众告发的理由是:书中说「改编自真人真事」。
 
  3.检察官不只以刑法221条强制性交去调查,还用了227条与未成年人性交、228条利用权势性交等罪去调查。
 
  刑法227条与未成年人性交部分:依法要与14或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性交才构成本罪。如检方调查两人相识在林女高二,该时林女已满16岁,所以本罪一定不构成。
 
  刑法228条利用权势性交部分:必须要具有亲属、监护、教育等上下关系,而且利用此等关系胁迫相逼,才能构成。过往成立的案件有,推拿师与病人(看诊时都听他指示)、学校体育老师与学生(分数都看他)、仲介与外籍看户(你不乖就送你回家乡)。
 
  本案特别是在,两人并非一般学校的师生关系,而是补习班的师生关系。补习班关系到底有没有权势问题,检察官认为:学校老师可以给你低分、可以不给过,影响你能否毕业以及就学、升学权利;相反地,补习班是你自愿付钱上课、加强学业,就算你不乖,补习班老师比较也不能对你怎样。你认为呢?这样构成权势性交吗?
 
  刑法221条强制性交部分:强制性交要有强暴、胁迫手段,并且有性交事实。但是,本案自始都没有证据(例如验伤或性侵就医病历)可以证明强制性交的事实,唯一有的证据,就是乐园这一本书。
 
  单凭乐园的书中情节、「真人真事」、林女父母的解读「该书就是自己女儿被诱奸的故事」,你是检察官的话,你会怎么做?(注:本案承办检察官非常认真,还去看林女的乐园一书,比对林女的过往作品、草稿来判断有无犯罪事实,现在的检察官追查犯罪当下还要当书评……)
 
  没有证据就不能起诉,这样是对的,如果可以单凭网友告发、书中剧情就认定嫌疑人有罪,那才是真正的王八蛋。
 
  什么是诱奸?没有人知道,但现在可以确定的是:不是犯罪,所以不起诉。
 
  犯罪跟犯贱是两件事,法律处罚的是犯罪,犯贱那是道德问题。你可以讨厌陈星(我也不喜欢),你可以批评他滥用地位、欺骗少女感情(用骂的或许还可受公评而能免责),但如果一个人没犯罪,就不该用犯罪者的眼光看他、不该用犯罪者的程序处罚他。
 
  林女的事件是个悲剧,从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认识忧郁症、如何与受精神疾病之苦的人相处,比起滥发乡民的正义,才能在未来的时间帮到更多人吧。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