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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预防熟识者性侵 两性教育要及早

  她是个直爽的人,很多男性友人都是她的「哥儿们」。以前她也曾和这些哥儿们在夜晚单独出游过,从来没发生过什么出格的事。这天,她在社团主办的活动有些状况,半夜她心情不好睡不着,拿出手机翻脸书,正好一位还算熟悉、也被她认为是好哥儿们的同班同学用私讯和她打招呼。她讲了白天不顺利的状况,说句「心情不好」,于是对方回应「不然我来陪你?」她同意了,但就出事了。
  发生关系时,她脑袋一片空白,极度恐惧之下她全身僵硬,力气像是被抽光。她弱弱地说了几次「不要」,用不太有力气的动作推挤及挣扎表示抗拒,但从客观上看来表现得没有那么明显。性事结束后,他呼呼大睡,她却坐在床边流泪了一整晚,感到害怕,不管是对眼前这个人,还是自己的未来。她感到自责,责备自己为什么那么没有防备心;她感到厌恶,因为自己脏了。
 
  隔天清晨他满足地醒来,问她怎么没睡,她没回答,只说与闺蜜有约该走了,于是他载她去学校找人。他离开后,她带着低落的心情,玩笑似的跟闺蜜说了一句,「我和他上床了」。闺蜜忙问怎么回事,她想把昨晚的事当笑话般讲给闺蜜听,说着说着却大哭了起来,边哭边骂,骂他,也骂自己。闺蜜脸色凝重地告诉她:「你这是被性侵了。」
 
  性侵被害人在被性侵后,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创伤反应,但大多数最先想到的是责怪自己,然后才会慢慢醒悟其实是被性侵;这在被害人对加害人无警觉心而导致的、俗称「约会强暴」的状况尤然;于是,有人很晚才提告,有人是在别人的提醒下提告。
 
  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这样的情形会导致提告原因的质疑—告诉人是因为要给亲友交代才谎称是性侵。而且,这类型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进入诉讼程序后,若加害人主张双方合意,警察或检察官调查时得找到「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证据,通常会把过程问得很细,甚至对于「为何不反抗」以及「为何要提告」多所质疑,造成被害人的不舒服。
 
  反观加害人这一方,由于从头到尾认定(事实上多是自以为是的认定)是双方你情我愿,所以对于性侵的指控通常也会特别愤怒,于是会在法庭上甚至私底下中伤被害人。被害人觉得受伤,加害人也觉得委屈,所以司法程序走到最后,无论起诉不起诉、定罪不定罪,都只是个两败俱伤的结果。
 
  我们得承认,这种约会强暴类型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通常都是以告诉人最无法接受的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收场。这是由于刑罚的最后手段性,以及常见的证据极度不足使然—被告承认有性关系的性侵案,双方有无合意,能证明的通常只有告诉人的证言,而告诉人不可能说对被告有利的证言。其实,性侵案所要求的证据已比其他案件要来得宽松,但从「刑罚的使用原本就该被制约」的角度,要从告诉人单一证言去论被告的罪,仍然不是(也不该是)容易的事。
 
  另一方面,告诉人在司法程序上会受到二度伤害,除了因为刑罚的门槛高、不容易获得有罪的结果所导致;但更多的却是导因于司法实务人员的态度。其实,只要警察或司法官在审问时,不要让当事人只感受到敌意及不被信任,对于其可能面临的结果尽可能做说明,当事人对于不利于己的结果不见得不能接受。
 
  最后还是要强调,只有透过教育,才是减少熟识者性侵的根本之道。不过现在的教育或宣导只告诉大家不要成为潜在的被害人,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要告诉大家如何才能不成为潜在的加害人。性侵案件的防治,刑事处罚绝对不是最好的选择。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