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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织犯罪条例起诉诈欺车手 可并科罚金千万

  台中地检署昨日(29日)首度以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起诉林姓及陈姓车手,两人因盗领九名被害人45万3000元于四月底遭台中市警局查获,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于刑之执行前,强制工作三年;另外,在逃的车手头(绰号「王辉」)由检警持续追缉中。
  起诉书中表示,由林男、陈男持「车手头王辉」所交付的帐户存摺及金融卡,听从「王辉」的指示,前往金融机构盗领诈骗款项。自4月28日起至同月30日止,林男、陈男在台中市区提领九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至少成功提领45万3000元,其中38万9000元已交给「王辉」,另外6万元当场被警查扣,其余1万7000元是报酬(「王辉」承诺给予林男、陈男领得款项3%报酬)。
 
  4月30日晚间,林男、陈男在台中市中华路与五权路口,因违反变换车道为警拦查后,查扣子弹、K他命,并在两人背包内查扣5本银行存摺、4张金融卡、手机,终于查出两人是诈骗集团中的「车手」。
 
  《组织犯罪条例》过去因为「组织(帮派)」难以定义,法官深恐错杀无辜,在法条构成要件加以严格解释的态度之下,实务上多以事证不足而不起诉,仅能依个人独立犯罪行为定罪。
 
  3月31日甫三读通过,4月21日生效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等八项法案,诈骗集团、电信诈骗可视为帮派,可重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且可并科一亿元以下罚金。《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后新增「三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特定犯罪除传统胁迫暴力外,也适用诈术」、「持续性」、「牟利性」、「结构性」等五大要件,严惩诈骗行为;且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三年。
 
  昨日检察官依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加重诈欺、违反枪炮等罪起诉林男及陈男;在逃的「车手头王辉」,则由检警专案小组持续追缉中。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