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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网购侵权责任归属 NCC:将要求业者揭露营业相关资讯

网路购物盛行,但是网购平台出售的商品若发生侵权问题,责任又该归谁?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法务处副处长黄文哲今天(24日)出席「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时表示,由于目前没有强制要求网购业者揭露运作模式,因此在日前提出的「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中,将要求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必须以适当方式公开揭露营业相关资讯,做为发生侵权事件时的责任归属。
 
  NCC法务处副处长黄文哲24日指出,目前网购业者的经营模式有四种:一是网购平台业者只是「仲介」,做为商品业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二是网购平台业者向商品业者购买产品后,透过网路方式贩售商品;三是商品业者直接透过网路方式贩售产品;四就是混合型经营模式。
 
  黄文哲表示,上述四种经营模式,若发生商品侵权事件争议时,都以民事法律来定纷止争,但是责任归谁?只做为「桥梁」的网路平台业者需不需要扛责?目前出现很大的争议。由于现在没有强制要求网购业者揭露运作模式,因此NCC日前提出的「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中,将要求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必须以适当方式公开揭露营业相关资讯,做为发生侵权事件时的责任归属。
 
  黄文哲说,目前「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正在行政院进行审查,通过后送立法院处理,而NCC也会持续与多方利害关系人(包括网路社群及相关协会)进行沟通。
 
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第10条:
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揭露下列营业相关资讯:
一、 自然人之姓名或其他识别方式;商号、法人、团体之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及联络方式。
二、 所营业务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该主管机关及其许可文号。
三、 商号、法人或团体须经登记者,其登记字号。
四、 得以快速电子联系及直接通讯之方式。
五、 其他依法规应公开揭露之资讯。
 
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第11条:
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应依其服务之性质,以得清楚辨识之方式公告其服务使用条款;其条款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隐私权及资讯政策
(一) 适用之范围及例外。
(二) 搜集之资讯类型及目的。
(三) 使用资讯之方式。
(四) 提供使用者存取、使用及更新资讯之服务方式。
二、 资讯安全政策。
三、 即时、便利及有效之联系方式。
四、 易于使用之检举通报管道,供检举违反法律或服务条款之不当内容或行为。
五、 前款不当内容或行为之申诉、通知、移除及回覆机制。
六、 揭示使用者不得有侵害智慧财产权、违反儿童及少年保护或其他违法行为。
前项服务使用条款有变更时,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应以得清楚辨识之方式公告之;属影响使用者重大权益之变更者,并应依使用者提供之联系资讯通知之。
编辑:小鱼 来源:北京都市网